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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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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中、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即伪造和擅自制造。这里的“伪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则通常表现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内超越授权委托数量额外加工,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标准,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区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都是针对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当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仍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当然,这里的“择一重罪”,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假冒行为正在实施,尚未造成后果,应当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制造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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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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